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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右旗鼓励扶持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

来源:中国县域电子商务孵化联盟发布时间:2016/11/2 10:24:52点击量:
  巴林右旗鼓励扶持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放宽准入
  (一)改进资质管理方式。逐步减少行政审批,按照电子商务特征,适当放宽对电子商务企业运营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降低准入门槛,缩短审批时间,实行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旗商务局、教科局、文体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
  (二)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跨地区、跨区域经营。积极提供便利,支持国内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运营商入驻我旗。电子商务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我旗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责任单位:旗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二、保证重点项目用地
  (三)保障重点项目用地。对发展本地电子商务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优先为项目落地提供用地保障。(责任单位:旗国土资源局)
  (四)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电子商务相关产业,支持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改造利用工业企业老厂区、老厂房发展符合规划的电子商务相关产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责任单位:旗国土资源局、物流园区办)
  三、加大财政奖励扶持力度
  (五)充分利用上级相关资金和政策。统筹使用相关项目资金,以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贴等间接补助方式,加大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力度,形成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的合力。(责任单位:旗财政局、商务局、发改局、教科局、经信局、农牧业局、扶贫办、妇联、团委、就业局)
  (六)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旗政府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基金200万元,专项用于鼓励扶持全旗电子商务发展。对落户我旗的规模较大、经营状况或成长性较好、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电子商务企业在仓储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旗财政局、商务局、发改局、经信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
  1、鼓励旗内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含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电商平台服务企业等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开办网络销售平台销售本地产品。通过企业自建的网络销售平台年线上交易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2万元的补贴。
  2、扶持鼓励网店建设及销售。对借助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开设网店销售本地产品,年线上销售额达到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网店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5000元、1万元的补贴。鼓励本地个体微商线上销售本地产品,对实际发生快递费用的个体微商给予每单2元的物流快递补贴。
  3、鼓励本地特色农产品申请品牌和原产地注册。对线上自有品牌产品新获得三品一标产品标签且在线上销售产品的本地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线上自有品牌新获得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称号且在线上销售产品的本地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贴。
  4、鼓励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发展。各苏木镇大力推进“一村一品”,注重对本地特色网销产品的开发和培育,推动电商产业集聚。对已形成特色网销产品集聚地或电商产业集中区且规范运营、电商创业人员明显增加的苏木镇,每年给予5000-20000元的补贴。加大对基层服务网点的鼓励力度,对年线上交易额分别达到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其中本苏木镇、嘎查村农畜产品上行外销年销售额占比达到20%的苏木镇、嘎查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分别给予2000元、4000元、10000元的运营补贴。
  5、对获得市、区、国家级优秀或示范电商企业称号的主体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1万元的补贴;对获得市、区、国家级电商创业荣誉的个人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5000元的补助。
  6、国内10强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商企业在我旗设立分支机构或建设对我旗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根据项目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人员就业、数据上报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扶持。
  7、对积极参加政府部门推荐或组织的网货展销会、网商对接会等电子商务专业展会活动的,可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和参展人员的交通费给予部分补贴。
  以上扶持政策单个企业获得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个人获得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七)严格兑现上级有关税收政策。
  兑现上级关于高新及软件企业、西部大开发产业、小微电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农产品流通企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旗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八)营造税收征管环境。
  1、加强政策宣传辅导,深入开展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服务需求调查,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税法宣传,确保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方便、快捷、准确地获取税收政策法规信息。(责任单位:旗国税局、地税局)
  2、对个体电子商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纳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鼓励企业如实诚信申报纳税。(责任单位:旗国税局、地税局)
  五、强化金融支持
  (九)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实际需求开发有利于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发展的信贷产品,并在利率、办理手续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2016年,旗政府安排100万元,用作全旗电商创业者贷款担保金,由金融企业放大10倍规模,持续为电商创业人员提供贷款。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无形资产和动产质押融资方式,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责任单位:旗财政局、商务局、有关金融企业)
  (十)各金融机构要完善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强对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责任单位:人行、各金融企业)
  六、大力培育和引进人才
  (十一)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鼓励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与具有招生资质的机构合作,推进电子商务、快递、物流配送等学科专业建设,共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基地,培养电子商务复合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鼓励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引进、培养高端复合型电子商务人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可享受落户、住房、子女入学入托、就业、医疗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我旗创办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责任单位:旗人社局、商务局、公安局、教科局、住建局、卫计局、就业局)
  七、鼓励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十二)扶持物流配送企业。鼓励物流配送企业配合建立覆盖城乡的双向流通网络体系,对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综合示范物流配送主体承办企业,给予运费、人工等成本补贴。对物流企业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免缴旗内途经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通行费,促进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加快规模化发展。整合快递资源,推进快递下乡。(责任单位:旗财政局、商务局、交通局、邮政公司)
  八、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等通信运营商要根据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需要建设覆盖城乡、有线无线相结合的宽带接入网。各运营商要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在基本网络建设、资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责任单位:旗经信局、商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广电网络公司)
  九、规范电商市场秩序
  (十四)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推动网络经营者交易信用信息采集、加工、评价、公布和共享,推动网络市场主体、客体及交易过程基础信息的规范化管理。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旗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十五)加强电子商务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电子商务行业统计制度,将电子商务业单独作为一个统计项目,对辖区内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数量、服务内容、在生产经营中开展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情况定期进行统计。规范电子商务的数据采集与数据处理机制。(责任单位:旗统计局、商务局)
  (十六)建立公共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行业、部门间通过网络化管理平台协同合作,建立互联互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层次的信息集成。(责任单位: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七)营造浓厚的发展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媒介、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旗电子商务发展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推介我旗优质网货产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政策兑现程序
  (十八)市场准入、土地、税收、金融、人才、物流、通信等方面鼓励扶持政策的兑现,由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自行申报,由各有关职能部门随时兑现。
  (十九)财政奖励政策依照《巴林右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右政发【2015】50号)中的资金管理细则规定程序按年兑现。旗财政局负责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旗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局)负责审批和兑现,旗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要做好全旗电商企业、网店微商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备案登记和统计工作,旗审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审查,旗监察局负责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兑现政策过程中,优先考虑已向旗商务局、统计局备案并积极上报真实有效统计数据的经营主体。
  申报程序如下:
  1、申报主体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旗商务局)提交如下资料:
  (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含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电商平台服务企业等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网络销售补贴申报资料:补贴申请表、平台主页打印版、ICP(网络信息许可证)备案证明及相关经营许可证、运营情况报告、平台建设有效票据、后台本年度交易记录打印版、其他需要证明的资料。
  (2)网店建设及销售申报资料:补贴申请表、平台基础费用有效票据、开店时间证明材料、网店主页打印版、后台本年度交易记录打印版、物流发货单、其他需要证明的资料。
  微商物流快递补贴申报资料:补贴申请表、微商代理证明(含开店时间,收、发货地址)等、上级代理发货单(含产品明细)、后台本年度交易记录打印版、物流发货单、其他需要证明的资料。
  (3)产品品牌建设补贴申报资料:补贴申请表、线上自有品牌2016年度新获得三品一标、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等产品标签或称号的证明材料、其他需要证明的资料。
  (4)苏木镇电商产业发展补贴申报资料:补贴申请表、 苏木镇电商产业发展情况报告、“一村一品”建设资料、本地产品网络上行销售交易记录打印件、电商创业就业人员情况证明、培训证明、其他需要证明的资料;
  苏木镇、嘎查村电商服务站点运营补贴申报资料:补贴申请表、域奇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签署的合作协议、运营服务情况报告、后台本年度交易记录打印件、其他需要证明的资料。
  (5)获奖电商企业或个人补贴补助申报资料:补贴补助申请表、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
  (6)引进国内知名电商平台扶持申报资料:补贴申请表、运营情况报告、总部批准入驻文件、统计报表、纳税票据、其他需要证明的资料。
  (7)积极参展企业补贴申报资料:补贴申请表、参展活动通知书或邀请函、展位费及交通费有效票据、其他需要证明的资料。
  2、严格按照《巴林右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中的资金管理细则有关规定,由旗领导小组办公室(旗商务局)审核后提交旗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通过后予以兑现。
  十一、 附则
  (二十)符合我旗多项扶持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已取得上级财政部门补助资金的项目或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所涉及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十一)发生侵权、偷税、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经营主体,取消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骗取补贴资金的,将依法追偿,取消相应荣誉称号,并在全旗进行通报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二)本政策与上级政策有重叠或冲突的,以更优惠的政策为准。
  (二十三)本政策经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旗政府行文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本政策由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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