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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建立农产品质量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

来源:中国县域电子商务孵化联盟发布时间:2016/8/1 17:19:42点击量: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农业部近日发布《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部分省先行开展主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


《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建立与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推动生产经营者采取一系列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并以合格证的形式做出明示保证,有利于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这既是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现实需求,更是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必然选择,对于促进农业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为稳步推进这一制度建设,农业部优先选择具有一定工作基础、农产品生产供应量较大的河北、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南、陕西等省开展主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坚持面上整体推进与点上重点推进相结合,按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积极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进一步转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创新部门间业务协作机制,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通知》明确了重点任务:一是推动生产经营者规范开具和使用合格证。试点省农业(含畜牧兽医、渔业,下同)部门要推动各类生产经营者按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规范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分批组织合格证管理业务培训,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必要时进行现场指导。合格证开具主体应是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而不是政府相关部门,要坚持“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二是统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试点省农业部门要按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合格证参考样式,推行统一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并逐步替代原有的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便于生产经营者操作。


三是加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指导和服务。试点省农业部门要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对生产经营主体指导和服务的重要内容,督促其规范开具和使用合格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有机结合,对于具有合格证的监测不合格样品生产经营主体,要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及时纠正不负责任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行为。


四是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一项全新的政策措施。试点省农业部门要结合实际,勇于创新,积极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逐步优化部门间协作机制,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通知》还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政策引导,试点省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人民政府对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资金支持,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渠道。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制定激励优惠政策,鼓励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做好业务衔接,试点省农业部门要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努力推动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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