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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质量安全常识

来源:中国县域电子商务孵化联盟发布时间:2016/8/2 15:46:19点击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所涉及的各个主体的责任和各种基本制度,对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的界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什么是三品?定义是什么?

答:三品是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无公害水产品是由政府推动的、使用安全的投入品,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使用特有标志的安全水产品。

绿色食品是指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即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化肥、农药、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

3、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需由申请人在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材料审查、现场检查、水质检测、环境评价、产品检验、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证书。

4、什么样的水产品不得销售?

答:五类,一是含禁用渔药的;二是有毒有害物质(药残和重金属等)不符合标准的;三是生物方面(含有致病生物或生物毒素)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四是防腐剂等不符合国家其强制性规范的;五是其它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5、发现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怎么办?

答: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停止销售,告知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使用的保鲜剂等材料必须符合什么标准?不符合怎么办?

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不符合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水产品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水产品包装或标识的内容有哪些?《产品标签》的注明内容有哪些?

答:水产品包装或标识的内容有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级、保质期等。《产品标签》的注明内容有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8、国家对水产养殖生产在保护环境上有什么规定?

答: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9、国家对有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投入物有什么规定?

答: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10、水产养殖场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养殖场周围没有工业“三废”及生活、医疗垃圾等污染源。养殖池塘底质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养殖场内要交通方便、路面整洁;池塘规划整齐、成片、规范;管理房规划统一,具有现代气息,方便养殖工具及物资的存放;生活场所卫生、整洁、美观。

11、水产养殖对水源、水质有什么要求?

答:应保证水源充足,水质清新,排灌方便。水质要符合农业部《渔业水质标准》、《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等标准。

12、从事水产养殖是否应该领取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答: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领取养殖证。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3、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由谁核发?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养殖证的批准、核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14、生产水产苗种应当办理苗种生产许可证吗?

答: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15、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16、如果选购水产苗种?

答:首先确定所购买的苗种来自已经取得国家《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场家。其次苗种的质量要符合国家制定的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专门标准的品种要符合有关的质量标准。三是经过检验检疫,以保证苗种不携带特有的病原菌和疾病。在外观上要体形、体色正常;规格齐整、体格健壮、反应敏捷;体色鲜亮;活力强;没有疾病症状等。

17、禁用渔药、限用渔药主要有哪些?

答:禁用渔药主要有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红霉素、喹乙醇、环丙沙星、乙烯雌酚、硝酸亚汞、六六六、五氯酚钠等。

限用渔药主要有漂白粉、二氧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钠、二氧化氯、土霉素、噁喹酸、磺胺噁唑(新诺明、新明磺)、磺胺间甲氧嘧啶、氟苯尼考、诺氟沙星、恩诺沙星等。

18、禁用渔药有什么危害?

答:禁用药物对养殖对象有害,间接威胁到人们的健康。氯霉素抑制人造血功能造成过敏反应,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呋喃唑酮残留会引起人的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汞对人体易产生富集性中毒,出现肾损害;五氯酚钠对人的皮肤、鼻、眼等粘膜刺激性强,使用不当可引起中毒;孔雀石绿能溶解足够的锌,引起水生动物急性锌中毒,还是一种致癌、致畸药物,对人类造成潜在的危害。长期使用喹乙醇,引起水产动物的肝脏破坏造成水产动物的死亡。

19、什么是休药期?

答:指最后停止使用药物的时间到作为食品上市出售时间的最短时期。(比如养殖一种鱼,计划十月一日上市出售,最后停止使用药物的时间是九月十五日,那么从九月十五日到十月一日这段时间就称为“休药期”。)

20、常用限用渔药的休药期是多长时间?

答:漂白粉不少于5天,二氯异氰、三氯异氰尿酸、二氧化氯、土霉素、恶喹酸、磺胺类、氟苯尼考和诺氟沙星等为10天以上。

21、禁止使用的饲料、添加剂有几类?

答:四类,无产品质量标准的;无合格证的;无许可证和批准文号的;变质和过期的。

22、目前渔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从事水产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23、如何进行健康养殖?

答:健康养殖场就是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水产养殖生产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五项制度、两项登记”,通过先进的养殖技术、规范的养殖管理控制病害发生,提供优质产品。

24、健康养殖的“五项制度”“两项登记”是什么?

答:“五项制度”是:生产日志制度、科学用药制度、水产品加工企业原料监控制度、水域环境监控制度、产品标签制度。

“两项登记”是: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

25、《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保存多长时间?

答:保存到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26、如何预防水生动物疾病?

答:一是建立检疫制度,控制病原的传播。二是控制和消灭病原体,切断病害传播途径。如彻底清塘、养殖动物消毒、饮料消毒、工具消毒、食场消毒、疾病流行季节的药物预防。三是增强养殖动物机体的抗病能力。如培育使用抗病力强的良种、合理混养、合理密养、推广优质人工配合饲料。四是加强管理。如及时巡塘、定期检测、细心操作等。

27、养殖生产中发生病害时如何处理?

答:养殖单位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并及时向县级及其以上渔业技术推广部门、病害防治部门、水产研究部门进行咨询或要求其派员现场指导。在技术推广员、用药指导员的指导下,确诊病害,制定治疗方案,实施用药或其它防治措施。

28、发生病毒性疾病一般如何治疗?

答:首先对发病池塘的水源、工具进行隔离,同时应用药物治疗,一般是用卤素类消毒剂采取对养殖水体消毒,口服中草药及其它抗病毒药物。对相邻的未发病的水域应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对已死亡的水产动物要作无害化处理。

29、发生细菌性疾病一般如何治疗?

答:采取内服外消的治疗方案。内服渔药抗生素如恶喹酸及中草药如大蒜素、黄连等拌饵投喂,杀灭体内的病原菌;外消即采用渔药消毒剂清除水体中的病原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得使用禁用药,并要注意休药期问题。

30、发生寄生虫病一般如何治疗?

答:对体表和鳃寄生虫一般采用药物浸洗及全池泼洒法,体内如肠道寄生虫一般采用口服抗寄生虫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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